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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shù):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13日

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點擊此處下載本文件word格式

發(fā) 文 號:令2013年第268號
發(fā)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13-11-13
實施日期:2014-01-01

  第十七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除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批準的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

  (二)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動火源;

  (四)開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發(fā)森林火災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森林防火區(qū)內擅自建設墓地。

  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qū)內建設的墓地,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并建設相應的防火墻和防火隔離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規(guī)劃和應急預案,組織建設或者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一)森林防火隔離帶;

  (二)每1萬畝林地建設一座森林火情觀測瞭望臺;

  (三)滿足3公里半徑作業(yè)圈要求的森林防火通道;

  (四)森林防火通訊網絡、遠程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

  (五)森林防火水庫、水塘等蓄水輸水設施;

  (六)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交通運輸工具、滅火機具;

  (七)發(fā)電、照明等其他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shù)厝嗣裾蛘吡謽I(yè)、公安等部門報告。

  當?shù)厝嗣裾蛘呱址阑鹬笓]機構接到火情報告或者衛(wèi)星監(jiān)測林火熱點、航空觀測火點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xiàn)場核實情況,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逐級上報,不得瞞報、遲報。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必要時,可以按規(guī)定申請調度滅火飛機、車輛和裝備、設備等滅火及保障器材。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森林火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qū)的市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按照程序向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報告:

  (一)屬省以上自然保護區(qū)、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qū)或者國有林場的;

  (二)處于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交界地區(qū)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威脅居民區(qū)或者重要設施的;

  (五)起火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

  (六)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支援撲救的。

  第二十三條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森林火災專業(yè)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必要時,可以動員群眾應急撲救隊伍參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協(xié)調公安消防部隊、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組織參加森林火災撲救。

  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用于森林防火的無線電臺和林火監(jiān)控傳輸設備,免繳頻率、頻道占用費。

  執(zhí)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的森林防火車輛或者人員憑有關部門發(fā)放的專用標志,免交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閘壩、隧道和索道通行費。

  第二十五條 森林火災撲滅后,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對火災現(xiàn)場進行全面檢查,安排足夠的人員看守,確保不發(fā)生余火復燃現(xiàn)象。

  火場看守時間一般不少于48小時。經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六條 森林火災撲滅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火災發(fā)生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向當?shù)厝嗣裾岢稣{查報告。當?shù)厝嗣裾畱敻鶕{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批準,在森林內和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167號令公布的《山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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