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湖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第一款中的“省標準局”修改為“省技術監(jiān)督局”。
二、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fā)布。
湖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1988年6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fā)布,根據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湖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fā)生,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業(yè)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四條 凡在本省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的單位,必須向所在縣(市)業(yè)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報省業(yè)務主管部門批準,向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方準生產。
禁止生產、銷售和運輸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紙等危險產品。出口或特殊需要的,須經省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省公安廳批準,指定專門工廠定量生產。禁止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
第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必須有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專用廠房和設施,禁止在非專用廠房內從事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的廠房與其它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產區(qū)與生活區(qū)、危險生產工序與一般生產工序必須分開。工房應小型、分散、多門、門窗外開,拌藥、碾藥、篩藥、裝藥、切引等危險生產工序的工房應建成單棟、單間,并由單人操作,各工房之間應有適當?shù)陌踩嚯x。
第六條 生產煙花不得使用氯酸鉀作氧化劑。生產爆竹單發(fā)裝藥量大于0.05克的,不得使用氯酸鉀作爆響藥劑,單發(fā)裝藥量小于0.05克的,如使用氯酸鉀做爆響藥劑,其配比最高不得超過28.6%。生產出口爆竹,使用氯酸鉀的配比,按合同要求,報省公安廳批準,可適當提高。
第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并設置相應的安全機構和配備安全員,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廠長、安全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均須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或上崗作業(yè)。不得安排16歲以下的青少年,孕婦和殘疾人員從事有藥生產工序的操作。
第八條 煙花爆竹產品須經省公安廳和省技術監(jiān)督局共同認可的煙花爆竹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檢驗,取得《產品安全、質量檢驗合格證》后,方準出廠。
出廠產品包裝內應附《產品安全、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燃放說明書。燃放說明書中應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九條 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不含生產單位),須持庫區(qū)平面圖,向所在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后,方可儲存。
第十條 儲存煙花爆竹應有專用倉庫,倉庫與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定。庫區(qū)應有專人守護。
儲存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各種藥物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根據不同性質分別存放,性質相抵觸的必須分庫(室)存放。
第十一條 儲存?zhèn)}庫應有良好的通風、隔熱、防潮設施和相應的消防、避雷裝置。庫房內需要安裝電器設備的,應采用防爆型電器設備。不準在庫房內進行封裝、打包、拆箱、釘箱等活動,沒有安裝火星熄滅器的機動車輛不準進入庫區(qū)。嚴禁在庫區(qū)內吸煙、生火、用明火照明和露天堆放煙花爆竹。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十二條 經銷煙花爆竹的單位持業(yè)務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個人持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證明,向所在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準營業(yè)。
經營煙花爆竹的有關人員應熟悉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批發(fā)業(yè)務由供銷、輕工和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管理部門的專業(yè)公司經營;出口業(yè)務由外貿專業(yè)公司或取得煙花爆竹出口權的企業(yè)經營。
第十四條 經銷煙花爆竹的零售單位和個體戶必須懸掛《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做到一證一店(點),嚴禁一證多店(點)或流動擺攤。
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十五條 運輸煙花爆竹,由購貨單位到所在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承運單位必須憑《爆炸物品運輸證》受理運輸業(yè)務。通過鐵路運輸?shù)?,按公安機關和鐵路運輸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六條 運輸煙花爆竹,必須牢固包扎,禁止與其他貨物混裝或人貨混載。
第十七條 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運輸?shù)囊?。用拖拉機、柴油車運輸,應安裝火星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同向行駛時,前后車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停車時應留人看守。不準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車。
第十八條 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掌握煙花爆竹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第十九條 嚴禁攜帶煙花爆竹搭乘車、船、飛機和在托運的行李包裹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六章 燃放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應選擇安全地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單位舉辦焰火晚會應將燃放時間、地點、品種、數(shù)量及安全措施報所在縣(市)公安機關審查批準。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影劇院、公園、車站、機場、港口、碼頭和特級防火單位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制定煙花爆竹的燃放規(guī)定。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 對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有關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發(fā)布前,已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未辦理審批手續(xù)的,均應依照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黑火藥、民用信號彈、土火箭等,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