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五常市一居民受雇于哈市一磚廠拉磚坯,工作途中出車禍致傷,勞動部門認定其為工傷,磚廠的主管單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維持了勞動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這起行政上訴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2005年4月,哈市一經貿公司下屬磚廠雇傭五常市居民錢某運磚坯。當月17日,錢某在運輸磚坯過程中,發(fā)生車禍受傷。同年12月,錢某向道里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工傷保險科做出了工傷認定書,認定錢某為工傷。經貿公司不服,將道里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認為工傷科越權。
道里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具有工傷認定的職權。第三人錢某雖然沒有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但原告雇傭第三人為其拉磚坯,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第三人錢某在工作時間內、工作地點中發(fā)生車輛相撞致傷,被告依據(jù)第三人的申請,作出的《工傷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準確。對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法院依法應予維持。
經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