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施工中頭部受傷后自殺 家屬要求認定工傷
首例判決確認自殺為工傷
北京鐵路局職工楊濤受工傷后出現精神障礙而自殺,海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自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法律條文拒絕了楊濤家屬的工傷認定申請。日前,此案經過二審改判,法院認為楊濤自殺屬于因公死亡,終審判決海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此事重新處理。這起案件由此成為首例確認自殺為工傷的司法判例。
自殺者家屬要求認定工亡
2006年12月15日凌晨,北京鐵路局職工楊濤在自己家中久久不能入睡,他突然起身從廚房拿來菜刀,揮刀砍向熟睡中的妻兒。將妻子和兒子砍傷后,他又舉刀自殺,最終割腕而亡。案發(fā)后,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對這起少見的案件進行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鑒定結論指出楊濤作案時存在嚴重的抑郁情緒,他的作案動機受情緒障礙的影響,在抑郁情緒影響下發(fā)生擴大性自殺。
楊濤死后不久,他的妻子向海淀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將楊濤的自殺死亡認定為因公死亡。原來,案發(fā)前半個月,楊濤參加單位組織的更換混凝土軌枕施工過程中,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鐵撬棍擊中頭部。單位立即送楊濤到衛(wèi)生服務站。衛(wèi)生站診斷為頭頂部3厘米皮裂傷,并為楊濤進行了簡單的包扎,打了一針破傷風疫苗,沒有進行影像學檢查。12月14日,回到家中休養(yǎng)的楊濤曾前往衛(wèi)生院就診。當時他自述說,頭部受了外傷,最近總感覺頭暈、惡心、頭痛、而且總睡不著覺。沒想到當天夜里就發(fā)生了楊濤砍傷妻兒后自殺的慘劇。
楊濤的妻子認為,楊濤是在單位施工中頭部受傷后造成的外傷性精神病,并最終導致擴大性自殺的嚴重后果。但是,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guī)定,“自殘或自殺”不得認定為工傷。海淀區(qū)勞動局據此認定楊濤“自殺”不屬于因公死亡。楊妻不服,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卻一敗再敗。
判決首次確認自殺為工傷
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后,楊濤的妻子提起上訴,指出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書認定楊濤是由于頭部裂傷導致的外傷性精神病并最終導致的死亡,但是一審法院無視司法鑒定專業(yè)機構的司法鑒定結論,僅僅依據北京鐵路局遞交的一份偽造的試卷,就直接將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書推翻,是典型的認定事實錯誤。
此案中,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濤案發(fā)時的精神狀態(tài)進行了推斷:“……被鑒定人頭部受傷后出現了頭暈、頭痛、失眠等腦震蕩后綜合癥的表現,并出現了抑郁情緒。案發(fā)當晚,被鑒定人服中藥后仍不能入睡,產生了用死亡來解脫的想法。因擔心妻兒今后的生活困境,就欲讓妻子和孩子跟他一起去死,一起解脫,并付諸了行動……綜合上述情況分析,推斷被鑒定人案發(fā)當時處于心境障礙、抑郁狀態(tài)。被鑒定人作案時存在嚴重的抑郁情緒,其作案動機受情緒障礙的影響,在抑郁情緒影響下發(fā)生擴大性自殺?!北本┦惺瑱z中心在《尸體解剖報告書》中得出的結論是,楊濤是由于腦外傷病變引起的死亡。
結合多份司法鑒定,法院終審判決指出,現既無證據證明楊濤在頭部受傷后還受過其他傷害,也無證據證明楊濤受傷前有精神疾病,應認定楊濤自殺時的精神狀態(tài)是由于他的頭部受傷引起的,在該精神狀態(tài)下楊濤的自殺行為與他在工作中受到的頭部傷害存在因果關系,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判決推翻了“自殺不能認定為工傷”的習慣性理解,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關于自殘或者自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應指并非因工作和工作事故受傷害的情況。而楊濤的自殺行為是他在工作中頭部遭受事故傷害后,導致精神障礙所表現出的一種后果,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并非同一性質。
工傷認定“就有不就無”
自殺能否認定為工傷?這個答案歷經工傷認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直到二審才終局定案。這不由得讓人產生疑問:為什么行政機關、一審法院會出現機械理解自殺的內涵,錯誤理解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情況?
為此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義聯(lián)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認為,對于工傷問題的處理,應該看到問題的實質,而不是形式。在此案中,二審法院沒有拘泥于“自殺不能認定為工傷”這一表面現象,而是認識到了問題的實質——楊濤的自殺行為與他在工作中受到的頭部傷害存在因果關系。黃樂平建議有關部門在處理勞動者維權的問題時,應更多地從問題的實質來考慮。
有關專家認為,勞動法律規(guī)范所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工傷保險實行無過失補償,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發(fā)生工傷事故時,無論勞動者本人是否承擔事故責任(本人犯罪或嚴重失職除外),都應無條件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只要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可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即使勞動者負有事故責任,也要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專家建議有關部門應把握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傾斜于受害人”的原則:工傷保險補償對工傷職工實行傾斜,在該補償或不該補償的臨界狀態(tài),工傷保險一般實行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無的補償原則,也就是可認定可不認定給予認定,可給待遇可不給待遇給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