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是某機械廠的一名職工,但未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一日,楊先生在工作中被機器絞傷手指,經(jīng)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8級傷殘。事后楊先生多次找到工廠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投訴,要求確認為工傷。而工廠廠長認為楊先生與工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jīng)]有勞動關系,不能認定為工傷。為此,楊先生到法院尋求法律幫助。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第2款的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在審判實踐中,領取工資證明、工友或同事的書面證明、考勤表、錄用登記表等均可作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證據(jù)。
本案中,楊先生雖然沒有和工廠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可以提交上述證據(jù)來證明其和工廠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樣也能夠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