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來到包頭打工的19歲的農民工田文輝,受雇到內蒙古準格爾旗一家“天聚”磚廠打工。在磚廠拉運磚坯時,他左臂被切坯機擠傷,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為九級傷殘。康復出院后,他找到磚廠老板和雇主要求對他工傷進行賠償,但雇主只同意支付3萬多元醫(yī)療費。無奈之下,田文輝依法向準格爾旗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0年10月18日,準格爾旗法院對這起雇員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雇主和磚廠承包人共同賠償受害人72893.73元。
雇員受傷賠償無果
田文輝受雇的這家磚廠位于內蒙古準格爾旗大路鎮(zhèn),是由當?shù)剞r民喬海開辦的。幾年前,喬海將該磚廠承包給了包頭市東河區(qū)南海村的一個叫劉義的人經營。之后,劉義又將該磚廠的生產任務包給楊啟明、菅黨二、石軍負責。田文輝在磚廠干活兒是計件,主要從事拉板車工作,每拉一車磚坯0.80元,月收入近3000元。
2010年4月,田文輝在磚廠用板車拉運磚坯時,由于負責切坯機的操作工離開機器上了廁所,急于完成生產任務的田文輝就自行操作切坯機,想把磚坯趕緊裝車。結果因操作不當,將左臂擠傷,造成左肱骨干粉碎性骨折。事故發(fā)生后,田文輝被磚廠負責人急送至準格爾旗中心醫(yī)院治療,但由于傷情嚴重,又被轉送到包頭市第三醫(yī)院住院醫(yī)治。經過醫(yī)院的搶救治療,田文輝落下終身殘疾。2010年9月2日,田文輝委托內蒙古科技大學包頭醫(yī)學院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司法鑒定所為其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
訴至法院討要“說法”
27天后,田文輝出院。出院后,他曾多次到這家磚廠,找到磚廠承包人和三位雇主提出工傷賠償請求,得到的答復是:他們已為其支付了醫(yī)療費,田文輝的工傷是因自己違章作業(yè)造成的,磚廠沒責任賠償。
2010年10月15日,準格爾旗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判決雇主擔責
2010年10月18日,內蒙古準格爾旗法院對此案依法作出了(2010)準民初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雇員田文輝受雇于雇主楊啟明、菅黨二、石軍三人,在磚廠從事拉板車工作,實行計件報酬,工資不固定,且未與磚廠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參加社會保險。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被告楊啟明、菅黨二、石軍三人作為雇主均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義作為承包人,對磚廠的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管理,對楊啟明、石軍、菅黨二的賠償義務應當負連帶責任。“天聚”磚廠生產的是一般的磚塊,對經營者的生產并無嚴格的資質要求,喬海作為發(fā)包人并無過錯,對此不承擔責任。所以,法院判令被告楊啟明、石軍、菅黨二三人在本判決生效后賠償原告田文輝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共計72893.73元。
點評
針對此案,北京國樂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國說,此案的判決是正確的。他說,現(xiàn)在有一些中小企業(yè)用工單位還存在用工不規(guī)范,地方勞動督察部門卻疏于監(jiān)管。如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出了工傷事故一推了之等。對這類問題的解決,一是要繼續(xù)加大勞動用工制度法律法規(guī)方面的宣傳,提高各級政府和勞動監(jiān)察部門的重視程度;二是加強勞動監(jiān)督執(zhí)法檢查,督促企業(yè)規(guī)范用工;三是在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決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張國律師說,在這起工傷爭議案件中,還反映出來另一個問題,就是一些民營小企業(yè)對勞動者崗前培訓不夠重視。田文輝為多拉磚坯,在操作人員不在的情況下,自行操作生產設備才導致工傷事故發(fā)生。如果企業(yè)平時對勞動者加強安全生產和操作規(guī)程培訓,這起工傷也許就可以避免。這對企業(yè),對勞動者都是一個血的教訓、應該認真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