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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按我局部署,現對你單位依法進行國家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風險監(jiān)測)。請你單位認真閱讀本通知書背面《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企業(yè)須知》,并予以積極配合。
被抽食品:
抽樣單位:
抽樣人員:
抽樣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本告知書一式三聯。第一聯被抽樣單位留存;第二聯 抽樣單位留存;第三聯組織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留存
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被抽樣單位須知
1.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是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管職責的一項重要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抽檢工作的正常進行。被抽樣單位無正當理由,對抽樣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絕抽樣檢驗的,按拒檢處理。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抽樣檢驗的樣品通過購買的方式獲取,不向被抽樣單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被抽樣單位應及時將《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和相應的發(fā)票送至制定單位。
3.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事先不通知被抽樣單位。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抽樣前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注明抽檢監(jiān)測內容的《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原件)和抽樣人員有效身份證件。抽樣單位為承檢機構的,抽樣前還應向被抽樣單位出示《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復印件)。樣品應由抽樣人員從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的待銷產品、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或銷售的食品中抽取。食品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或者“樣品”等字樣的和全部用于出口的食品不在抽樣范圍。
4.抽取的樣品應由抽樣人員自行送達或寄送至承檢機構。確需被抽樣單位協助寄送的,抽樣人員應明確告知樣品的寄、送要求。被抽樣單位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正確寄送,寄送樣品的費用由抽樣單位支付。
5.被抽樣單位應當協助抽樣工作人員如實填寫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
6.被抽樣單位、生產者對執(zhí)行此次抽檢任務的單位、個人及有關抽檢工作的任何意見,請?zhí)顚憽秶沂称钒踩闃訖z驗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填寫完畢后寄送至指定單位。反饋意見者應留下電話、傳真、Email等聯系方式。
7.凡在市場上抽取的或涉及委托加工的樣品,生產者或委托加工方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逾期未反饋的,視為認同樣品的真實性。